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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与就业协议书的关系
来源:《大学生职业规划与就业指导》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9-21   阅读:
毕业生报到上岗以后,有很多用人单位并没有马上与之签订劳动合同,而是以就业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代为履行劳动合同的职能。虽然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均为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时所订立的书面协议,但两者分处两个相互联系的不同阶段,不能互为替代。

    劳动合同与就业协议书的区别和关联具体表现在:

    (一)性质不同
    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在校时与用人单位协商签订的就业意向协议,也是学校编制毕业生就业派遣方案的依据;劳动合同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依法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明确毕业生就业后从事何种岗位、享受何种待遇等权利和义务的依据。

    (二)内容不同
    就业协议书的内容主要是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就同意录用和接受聘用达成一致意见,并初步约定将来就业的基础条款,如服务期限、试用期限及试用期待遇等;劳动合同的内容涉及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工作内容、劳动纪律等方方面面,对劳动权利与义务的规定更为明确和具体。

    (三)时效性不同
    就业协议书在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时自动终止其效力;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有两种:一是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二是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

    (四)争议解决的主要方式不同
    就业协议书发生争议,主要是按照现有的毕业生就业政策,由学校或上级就业主管部门出面协调解决;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主要是依据《劳动法》和《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采取调解、仲裁及诉讼的方式,通过严格的法律程序予以解决。

    (五)互有关联
    一般来说,就业协议书签订在前,劳动合同订立在后。在某种意义上,劳动合同可以视为就业协议书的延伸。例如,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可以在就业协议书中约定试用期和试用期待遇,上岗后签订劳动合同时试用期条款按此约定执行;如果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就试用期满后的工资待遇、住房等有事先约定,亦可在就业协议书的补充协议中注明,日后订立劳动合同对此内容应予以认可和确定。

    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书时,其身份多为学生,并非完全意义上的劳动者,尚不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资格。所以,毕业生应先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待取得毕业资格去单位报到后,再尽快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为避免在日后订立劳动合同时产生纠纷,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书时还要注意与劳动合同的衔接,尽可能将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体现在就业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中,并注明在今后订立劳动合同时应予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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