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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博士信箱:服务期与合同期的关系
来源:《广东毕业生就业指引》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9-21   阅读:

法博士信箱

    法博士:
    你好!我是广州的应届毕业生,与一家公司快要签协议书了,其中有些问题想请教:1.协议上写着“合同期一年(服务期一年)”,那我的实际工作时间到底是一年还是两年呢?如改写成“合同期一年(服务期0年)”是不是保险点?2.公司说本月的车贴都在下一月给,说这样可以被少抽掉点税,还说要凭乘车发票去领车贴,这些说词合理吗?3.因为我是应届毕业生,还未办劳动手册,而且在公司培训期,公司说不帮缴金也不补。但我若签了协议(不设试用期,直接培训后工作),应该就算是正式员工了,为什么不能缴金呢?即使不缴养老金,连失业金、医保也不缴吗?                  林林

    林林:
    一般的劳动合同的期限有签订期限、生效期限和终止期限(或终止条件)等。自劳动合同的生效期限开始,双方均应当开始履行自己的义务;终止期限到来或终止条件成就时,劳动合同失效,双方的权利、义务因合同履行完毕而消灭。服务期是指劳动者因接受用人单位提供的特殊待遇而承诺必须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期限。因此服务期的作用主要是为了避免员工在享受了特殊待遇后任意离职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

    对于服务期是否因签订而直接生效,可根据《广州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对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出资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的服务期作出约定。”因此企业要与员工签订服务期的,就必须符合这三种前提之一。在符合前提条件的情况下设立的服务期才是合法的,否则,该服务期条款就因违法而无效,企业也无权根据无效的条款,追究员工违反服务期的违约责任。

    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限的关系,应当分情况来看。如果服务期在劳动合期限内的,一般没有争议,服务期违约的要承担违约责任。一般争议就在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剩余的服务期是否有效?在《关于实施〈广州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二)》中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按照《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约定的服务期限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放弃对剩余服务期要求的,劳动合同可以终止,但用人单位不得追索劳动者服务期的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继续提供工作岗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服务期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续订劳动合同。因续订劳动合同的条件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当事人应按原劳动合同确定的条件继续履行。继续履行期间,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岗位,视为其放弃对剩余服务期的要求,劳动关系终止。”

    另两个问题:2.车贴是单位在工资之外给员工的一项福利补贴,其支付方式应由单位规定,可以作为工资的一项内容,放在工资中发放,也可以凭单据报销。凭车票据报销的办法是合法的,的确可以不交税,这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3.如果你是广州户籍的初次就业者,公司应当在录用时开始为你缴纳社会保险费,在社会保险的种类上广州城镇户口与外地户口是不一样的,企业所在地不一致,也可能参加不同的社会保险,但都应当从劳动关系建立满一个整月起缴纳。          
                                                                               □法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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