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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博士信箱:公司不能单方延长试用期
来源:《广东毕业生就业指引》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9-21   阅读:
 法博士信箱

    问题二:公司能单方延长试用期吗?
    我在一家金融公司工作,2004年9月6日入职,约定试用期3个月。由于以前没有从事过这一行业,再加上公司培训方面的问题,一直工作得不顺利,试用期到了又被延长了两个月。在试用期期间里,公司根本对我不闻不问,现在公司提出要辞退我,我很不甘心。再说我目前的经济状况不好,很需要这份工作,请问公司是否有理由延长试用期,并且辞退我?

    法博士答复:这是一个试用期期限的问题。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为更好地了解对方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特定期限。只有经过双方协商一致才能约定试用期。试用期的期限也必须合法,《广州市劳动合同条例》中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不得设试用期;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视为劳动合同期限。”故即使双方协商一致延长试用期的,延长期限也以上述法律规定的上限为限。

&bsp;   试用期条款并非劳动合同的必备内容,它本身就是当事人双方合意的产物,因此,试用期过后,当事人的任何一方都没有单方决定延长试用期的权利,只有履行合同的义务。试用期内未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过后,单位再以未通过考评为由要求延长试用期,行使试用期中的任意解除合同权没有法律依据。单位应当支付转正工资,认为员工确实不能胜任工作,应当进行换岗或者培训。也就是经换岗或培训是必经程序,之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单位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天通知,在三十天内,仍应对该员工履行用人单位的义务。但因为根据《广州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合同实际履行未满六个月的,单位解除合同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因此试用期期限不是绝对不能延长,而是不能单方延长。用人单位单方的决定、通知或通过规章制度等形式单方决定延长的应当无效,只有经双方协商一致且期限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的延长试用期才是合法的。但有时用人单位提出延长试用期,员工也未提出异议,而是按试用期继续履行合同,这也就被视为员工默认了延长其试用期。即使员工默认延长,也以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为限。约定的试用期内不行使合同解除权的,试用期双方都应当按合同约定完全履行自己的义务,基于试用期的解除合同权当然也无权行使。因此,单位在试用期之后再辞退你的,必须按合同期内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来办理了,而不能行使任意行使合同的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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