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新闻资讯>就业指导>权益维护>文章内容
法博士信箱: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孰为准?
来源:《广东毕业生就业指引》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9-21   阅读:
问题】我在校园招聘会上与一家外资企业签订了就业协议。协议上约定了三年的服务期、一年的见习期,以及违约金4万元。同时还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依报到后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准。4月初,我提前到单位报到,马上与单位签订了为期四年、并有三个月试用期的劳动合同。可是工作了一个月后,我发现公司的管理和经营方面都与自己的想法很有大差距,觉得自己不适合这份工作,于是提出辞职。现在,公司拿着就业协议要求我赔偿违约金,明明后来又签了劳动合同,怎么还以就业协议为准呢?

 

    法博士答复:其实,你们双方争执的焦点在于到底以就业协议还是劳动合同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劳动法的适用范围是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因此,就业协议中服务期限条款与劳动合同相冲突时,应以劳动合同为准。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适合自己要求进行了解的期限,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在试用期间,《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不必考虑违约金的问题。因此外资企业要求你支付违约金缺乏依据。此外,近两年就业协议版本中都有签订劳动合同后协议失效的规定,这样一来,从根本上杜绝了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冲突问题。

    另外,对于大家最关心的就业协议问题,在这里有必要给应届毕业生们提个醒:

    首先,要重视签订就业协议。就业协议并不是单方面的对学生的约束,同时也保证了毕业生的利益。如果没有就业协议的制约,用人单位同样可以随意撕毁协议,毕业生的就业一样没有保障。所,就业协议也是保护毕业生顺利走上工作岗位的法律保障。不管是毕业生还是用人单位,在就业协议签订以后,学生报到以前发生违约的,都按照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其次,就业协议的效力有限。一旦学生报到,用人单位就应该和学生签订劳动合同,这样才能形成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此时就适用劳动合同的规定。因此,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就应该积极主动地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劳动合同的请求。再次,劳动合同比就业协议效力强。虽然目前有高校就业管理规定专门解决就业协议问题,但始终不能代替劳动法对劳动关系的调整。因此当毕业生发现就业协议有违反劳动合同之处时,以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的约定为准。


上一篇:法博士信箱:公司不能单方延长试用期   下一篇:法博士信箱:乙肝病毒携带者不应被拒用
[收藏] [推荐] [评论(0条)]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密码: 匿名评论
评论内容:(不能超过250字,需审核后才会公布,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
 §最新评论
  热点文章
·《劳动合同法》维权八项注
·毕业生即将工作要注意六大
·广州新劳动合同今发布下载
·关于户口和三方协议的基本
·实习期与试用期的区别
·大学生求职防骗技巧亮招
·多数学生不知道试用期应签
·签约前必须搞清楚的4个问
·关于大学生就业合同的问题
·怎样让你的劳动合同滴水不
·未领毕业证前可先签就业协
·毕业生就业维权建议
  相关文章
·法博士信箱:公司不能单方延长试
·法博士信箱:乙肝病毒携带者不应
·法博士信箱:服务期与合同期的关
·法博士信箱:有关合同赔偿金方面
·法博士信箱:劳动者应争取合法劳
·法博士信箱:公司搬迁,员工可否
·毕业生就业维权建议
·就业协议书的维权要点
·就业协议书发生争议的解决途径
·“试用期陷阱”现象剖析
·劳动合同与就业协议书的关系
·劳动合同的维权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