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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数学生不知道试用期应签合同
来源:重庆晚报 作者:杨娟 发布时间:2007-10-31   阅读:

“试用期满签订劳动合同”——1028,在解放碑华威人才市场举行的大学生专场招聘会上,记者发现,这一条款被多家用人单位明确写在招聘简章上;而现场多数大学生根本不知道单位这种做法是违法。

 

记者以求职者身份随机咨询了5家企业,发现其中4家均要求先试用几个月,试用合格后再签订劳动合同。一单位招聘负责人表示,这是为了避免麻烦,“省得试用不合格又要解除合同”。

 

对此,某高校2008届毕业生小张认为,用人单位和求职者双方要有个相互了解的过程,“试用期满了再签合同很正常”。记者随机调查发现,和小张持相同观点的应届毕业生并非少数。

 

就此,劳动部门专家提醒应届毕业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从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就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是劳动合同期限的组成部分。因此,将试用期从劳动合同中剥离是不合法的。

 

专家解释,之所以有此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例如单位拒付试用期工资,求职者就可以拿劳动合同作证据,向相关部门投诉或申请仲裁”。同时,这和双方相互“试用”的自由选择权利并不冲突,因为试用期间双方都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据介绍,《劳动合同法》明年11日实施后,新录用人员试用期将有所调整: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编辑:Doria  审核:Da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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