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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用《劳动合同法》破职场陷阱
来源:信息时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3-25   阅读:
 

    陷阱2 高薪诱惑违约金更高

  案例:赵小姐工作几年后,已经在业内小有名气。最近她收到了一家著名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的录用通知,职位好待遇好,让她颇为动心。然而她对这个工作机会却有几分犹豫,原来这个管理层工作要求她与公司签定5年劳动合同,她担心如果提前离职,可能需要支付高额的违约金,还可能面临竞业限制的风险。

  解读:高瑞指出,“违约金”和“竞业限制”已成为困扰职场人士的两大枷锁。在新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中,对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进行了严格的规定,有两种情况,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一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专项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

  第二种情况是,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竞业限制和保密事项方面有约定,而劳动者违反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对策

  违约金数额也不是由用人单位随意确定的,《劳动合同法》对此也有细致规定。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如果单位花3万元对一个员工进行了培训,合同约定员工要在本单位工作满3年,那么员工每提前离职一年的违约金,就不能高于1万元。在《劳动合同法》已生效的背景下,赵小姐如果既没有接受过公司的培训,又不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就没有权利与其约定违约金。

  但是,《劳动合同法》第97条规定,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也就是说,如果需要从原单位离职,之前已经有相关违约金约定,还是要受这些约定的约束。

(编辑:Amber  审核:Da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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