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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新丁”有新法做护身符
来源:广州日报 作者:李琼 发布时间:2008-07-07   阅读:

7月份,大批高校应届毕业生陆续离校,面对新的工作环境与人际关系,被冠上公司“新人”称谓的职场新人都将要面对并度过这样一个时期——试用期。很多企业让这个试用期“走了样”,“变了味”,使得许多职场新人的试用期最终成了“白干期”、“廉价期”。今年实施的新《劳动合同法》与旧法相比,对于试用期做出了新的规定,专家提醒职场新人要多了解新法有关试用期相关规定,利用新法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试用期时限最长6个月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点评:由于旧法没有对超期约定试用期的惩处性规定,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力成本相对较低,所以很多用人单位习惯于将试用期约定为36个月,甚至是不定期的试用期。新法与旧法相比,增加了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法律责任。由于试用期期限属于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而非必备条款,是否约定以及约定多长时间,均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协商约定,故劳动者应把握法律所规定的底线,在试用期问题上要与企业做好沟通,最好将条款都写明在劳动合同内。劳动合同的试用期超过规定的,劳动者可以要求变更相应的劳动合同期限,或者要求用人单位对超过的期限,按照非试用期工资变更劳动合同期限,按照非试用期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试用期待遇有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点评:关于试用期工资与转正后的正式用工期间的工资应保持怎样的比例问题,旧法一直未有相关规定。于是,有的用人单位便借此盘剥劳动者,试用期待遇定得较低,将试用期变成了“白干期”。此次新法做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劳动者可根据同工同酬的原则,衡量自己的试用期工资是否达到同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和是否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如达不到,一方面可根据择高原则要求用人单位补足差额并支付差额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另一方面可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并要求差额部分50%~100%的赔偿金。专家提醒,如果遇到公司在试用期内的薪资结构是:底薪+提成,那薪资的规定最起码有一点可以保证,就是底薪薪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试用期被辞退单位须举证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若单方提出解除合同,或者企业本身经济性裁员等重大变动而辞退试用期员工的话,则需要提前三十日通知并给相应补偿金。

点评:作为劳动者,当被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解雇时,首先要看该决定是否在试用期内做出并送达给自己;其次,要求用人单位说明解雇自己的具体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如不具备上述条件,用人单位的解雇则属于违法解雇,劳动者可选择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两倍赔偿金的诉求。

 

专家提醒:要注意收集证据

虽然《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作了比较详尽的规定,但毕业生也不要忽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尤其不要忽视证据的收集,试用期间的劳动合同、工资单、考勤表等能够证明自己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工作起始日期、工作内容等证据都应该注意保存。一旦发现权益受到侵害,就可以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提起仲裁和诉讼。

此外,社会保险是员工必须享受的待遇,在这个问题上,试用期新人千万不可含糊。但要注意的是,综合保险无论工作是否满一个月,企业均要为其补缴;而城镇社保,多数企业的操作方法是员工在企业内工作时间超过半个月,按一个月计算,不过半个月的,则不缴纳任何保险费用。

唯一对员工不利的是,这种操作方法并没有明确的法律与制度规范。因此,搜集齐全证据,比如试用期在职证明、社保中心的账单等等,这些对日后进行索赔都有很大的帮助。

(编辑:Doria  审核:Da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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