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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促进会章程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9-20   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广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促进会(英文译名:Guangdong University Graduates Employment Association,缩写:GDUGE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广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作主导,由广东省各级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及关心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社会各界团体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本会具备独立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宣传国家及省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政策,探讨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路向为己任,努力搭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指导人员与政府、高校及社会各界用人单位之间交流、沟通、提升的平台,致力于协调广东省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创业,组织培训高校就业指导人员等工作。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登记管理机构广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为广东省广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开展就业理论研究并指导实践;
(二) 组织并建立毕业生就业供需信息交流有形及无形平台;
(三) 开展就业指导人员培训和大学生就业技能培训;
(四) 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技能鉴定测评及提供招聘与推荐服务;
(五) 受主管部门委托开展相关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均以机构或团体为单位,并分为就业指导机构和社会用人单位两类。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履行入会手续;
(三) 对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有需求,在该领域有一定影响;
(四) 我省各级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和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为本会的当然会员;
(五) 已在广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属下网站("广东大学生就业在线")注册成功的用人单位优先吸收入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本会秘书处审核通过;
(三) 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 由本会秘书处发出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团体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 接受、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 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 积极参与本会组织的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提出活动的建议;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将会员证交回秘书处。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会章程,长期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会员给予除名;凡因各种原因而被撤销或取缔的机构,合法地位被否定或无法继续自主运营的社会用人单位,其会员资格自行撤销,不作任何转移。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长、副会长(含副会长单位代表)、秘书长、理事(含单位理事代表)组成。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八)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或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由理事会推选的部分理事组成,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作为理事会闭会期间的常设议事机构。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及理事会;
(三) 讨论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四) 讨论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五) 推荐会员进入理事会;
(六) 审议通过本会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或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作为理事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执行机构,由秘书长负责主持日常工作,并对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负责。本会秘书处住所为广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第二十六条 秘书处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的决议;
(二)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三) 向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 理事会闭会期间,处理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工作;
(五) 根据实际需要,提出构建分支机构的动议;
(六)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 制定本会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任何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个职务任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发生个别变动,需要作出调整或变更的,可采取函询2/3以上理事会成员并获得总成员半数以上通过的方式表决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领导协会的全面工作;
(二)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三) 检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秘书处的工作落实情况;
(四) 理事会闭会期间,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五) 理事会闭会期间,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和实现年度计划;
(二) 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推荐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
(四)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所办实体上交的利润;
(七)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秘书处提请,理事会审议,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广东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并报广东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广东省教育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广东省教育厅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的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03年10月2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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