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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公安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管理的通知
(粤教毕【2007】22号)
各市、县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公安局,各高等学校:
据统计,我省高校2008届毕业生将达30万人,其中本科毕业生12万人,专科毕业生16万人,毕业研究生2万人,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7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26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管理工作,现就面向高校应届毕业生举办的招聘活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高校毕业生招聘活动的审批制度,规范高校毕业生招聘活动管理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通知中“各地要按照职责分工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对涉及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招聘活动建立审批制度”的要求,今后我省各地、各有关单位和部门举办涉及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招聘活动,须提前60天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请。对不具备条件的单位或场所举办高校毕业生供需见面活动的申请,一律不予批准;对未经批准举办的高校毕业生供需见面活动坚决取缔,并按照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坚决追究举办单位及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二、加强我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的检查和监督工作
已获批准举办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的主办单位,要认真落实招聘活动的各项组织工作,会前要严格审查参会单位资格和所提供的招聘信息,防止“只招不聘”和“虚假招聘”的现象发生,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欺骗现象的,要追究举办单位责任。
三、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
招聘活动主办单位在接到招聘活动批准文件后,依据国务院《大型群众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提前20天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主办方应当制定安全保卫措施,落实安全责任,加强防范,消除安全隐患,把安全放在第一位。切实做好会前的安全检查和会中的动态监控。公安机关必须检查、督促和指导,做好招聘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一旦发生问题,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切实保证安全。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公安厅
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编辑:Doria 审核:Da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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