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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广东省普通高校本专科毕业生暂缓就业协议书
甲方:广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乙方:
丙方: 广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甲方)是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乙方)于 年 月毕业于 (院校:以下简称丙方) (专业),是 ――省――― 市 县(市、区)生源。甲方与乙方根据教育部及广东省关于高校毕业生可申请暂缓两年就业的有关规定及乙方的申请,就乙方两年暂缓就业事宜,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 乙方暂缓就业时间为 年7月1日至 年6月30日。
二、 暂缓就业期限内,乙方的档案委托甲方保管,乙方须将有效联系地址及电话通知甲方;乙方的户口(入学时户口未迁入学校的按《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户籍管理工作的通知》(粤教毕[2002]10号)有关规定办理)及党团关系及材料按规定保留在丙方,丙方负责提供用人单位所需乙方在校期间或在暂缓就业期间行为表现等鉴定材料。
三、 暂缓就业期限内,乙方应每月一次向丙方所在院系汇报有关情况,党员要交思想汇报,参加组织生活。乙方可以参加丙方举办的各种类型的招聘活动,获取用人单位的需求信息,与用人单位进行双向选择,以及获取丙方提供有关就业的其他服务。
四、 暂缓就业期限内,如乙方需要升学(出国留学除外)或报考公务员时,甲方负责为乙方出具与升学有关的证明和报考公务员证明(需开此类证明时乙方须持本协议及毕业证到甲方办理);如乙方需办理与就业、升学无关的证明(如《失业证》《结婚证》、《流动人口婚育证》等)及申请出国留学,必须终止本协议,将档案及其它关系转回生源地毕业生主管部门,由生源地按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五、 暂缓就业期限内,乙方回生源地就业的,凭本协议书到甲方办理派遣手续;乙方在非生源地落实就业单位的,凭本协议书及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直属及中央驻粤单位凭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接收证明到甲方办理派遣手续。
六、暂缓就业期限内,乙方落实单位或回生源地就业经批准办理了派遣手续的,凭报到证及本协议书到甲方办理档案转递手续(档案由甲方负责转递)。乙方在联系用人单位时如对方提出调档查阅的,广州地区的请乙方通知用人单位到甲方审阅;广州以外地区的乙方可凭本协议书及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直属及中央驻粤单位凭上级人事主管部门)调档证明到甲方办理借档审阅手续。(注:借档要在一个月内归还,逾期不还视为放弃本协议,甲方有权作出适当处理,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七、暂缓就业期限届满时,如乙方尚未落实就业单位,必须在暂缓期限届满前的十天内,到甲方办理派遣回生源地和档案转递回生源地人事部门手续,并到丙方办理户口迁出及党团组织关系转出手续。若协议到期乙方不办理,甲方有权将档案转回生源地地级市人事局,并将报到证交由丙方,由丙方连同户口、党团关系一并寄回生源地,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八、暂缓就业其内及解除暂缓就业后,毕业生需要查询档案或咨询有关事项,可登陆“广东大学生就业在线”网站(http://www.gradjob.com)或致电020-37626987。
九、暂缓就业限期内,乙方必须严格遵守法规法纪,如果乙方有违法违纪以及民事纠纷、劳务纠纷、债权债务纠纷,所引起的法律责任及后果自行承担,与甲、丙方无关。乙方被劳动教养或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甲方有权取消暂缓就业资格,将乙方档案转回生源地的地级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户口关系和党组织关系及材料按本协议第七条中关于未落实单位毕业生的规定办理。暂缓就业期间,医疗费用、人身意外伤害费用,乙方个人承担。
十、逢周二、五办理上述相关手续。
十一、本协议书一式三份(须粘贴有与档案一致的条形码),甲方委托丙方签署,甲、乙、丙叁方各执一份。协议书自丙方将本协议书及乙方档案在规定时间内移交给甲方之日起生效(档案未到甲方,此协议无效)。
甲方签章: 丙方签章:
联系地址:广州市农林下路72号之一3楼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年7月1日 年 月 日
乙方签章:
联系电话:
家庭地址:
邮政编码:
普 通 高 校 本 专 科 毕 业 生 暂 缓 就 业 协 议 书
广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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