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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招聘会禁提“月薪面议”
来源:经济参考报 作者:方烨 发布时间:2008-01-09   阅读:

“模糊性薪酬条款今年起禁止出现。薪酬一定要明示,或者出于商业机密的考虑也可以不列在招聘海报上,但在录用过程中需要明确告知求职者。至于‘底薪+提成’的提法也是不被允许的,底薪是多少,也一定要给出明确的数目。”

 

《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及《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于今年11日起正式实施。15日,北京市2008年首场招聘会——冬季人才招聘会在中国国际展览中心举行。在会场上,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相关负责人这样明确告诉记者。

 

早上9点多,记者来到会场时这里已经是人山人海了。招聘单位一个挨着一个,密密麻麻;应聘者更是摩肩接踵。除此之外,记者还注意到不时有工作人员在会场里巡视。

 

“根据200811起正式实施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有关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在招聘信息中不得使用‘月薪面议’等字样。我们举办活动时已向用人单位明确了这一事项,同时会有许多和我一样的工作人员在场内巡视,一旦发现这类情况会立即要求招聘单位改正。”一位工作人员这样告诉记者。

 

记者在随工作人员巡察的过程中,发现一家企业的招聘海报上仍有“月薪面议”的字样。工作人员立即上前责其改正,随后该单位将上述字样用白纸封盖。记者了解到,当天工作人员共发现两家企业写有“月薪面议”字样,还有一家标有“底薪+高提成+专业的培训指导”字样,全部做了封盖处理。

 

然而,记者在现场发现,在招聘简章上,绝大多数单位都没有提到待遇和试用期等应聘者比较关注的内容。而应聘者也很少向招聘单位提及收入问题。

 

“我们单位招聘多个岗位,各个岗位的薪酬不一样,都写出来太复杂了。何况有些岗位的待遇我们还需要根据求职者自身的条件和要求跟他们一起商量着定。”一家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总监这样告诉记者。

 

而正在这家单位应聘的何先生则表示,自己首先考虑的是专业和单位,只要自己工作出色,自然会拿到相匹配的收入。

 

200811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有明确的规定。但当天招聘会上的许多应聘者对此却并不太清楚。应聘者史小姐表示,她听说新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不能超过一个月。但试用期超过这个时间需要签什么样的合同,就不清楚了。

(编辑:Doria  审核:Da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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