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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拖欠工资最高可能罚50万
来源:羊城晚报 作者:马汉青 发布时间:2008-06-02   阅读:

    企业拖欠工资,最高可罚50万元;扣押劳动者身份证,最高可按每人2000元标准罚款……昨天,为贯彻《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等新实施法律,广东省劳动保障厅正式发布《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修订稿)》,提出多项立法建议,至7月10日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不付清工资可暂停其施工许可证

    针对企业欠薪的“顽症”,修订稿提出,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除依法责令加付赔偿金外,可结合情节严重程度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而且,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3个月内再发生同类违法行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针对施工单位的特殊性,修订稿提出,拖欠工资3个月以上的,拖欠工资数额3万元以上的,或拖欠工资人数达10人以上的,在付清工资前,可暂停其施工许可证。

    修订稿还明确,用人单位、职业介绍机构扣押劳动者身份证等证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不记录加班时间可罚1万元

    针对《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较为突出的问题,修订稿也作了明确。比如,有以下情况的:在劳动派遣方面,用工单位在非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劳务派遣劳动者的;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的;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的;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可按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针对加班费争议突出的问题,修订稿要求,用人单位应建立职工工作时间记录台账,台账应当包含职工每天上下班时间、加班时间。未按照规定登记、保存劳动者的工作时间记录的,可处以1万元罚款。

    违法行为发生超过2年不受理

    修订稿明确:投诉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范围;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案件不具有管辖权的;集体投诉、委托投诉没有在要求期限内补正推选书、授权委托书的;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或已经提起诉讼(仲裁或诉讼未作出实体裁决的事项除外)的;对同一事项重复投诉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超过2年的。


    提交意见方式 


    市民条例修订稿提交意见的方式有:可直接登录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网站(http://www.gd.lss.gov.cn)左上方“公开征求意见专栏”,或信函、电子邮件方式送省劳动保障厅劳动监察处。信封上注明“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修订)征求意见”字样。

    来信请寄:广州市教育路88号 邮编:510030

    电子邮箱:ouykri7501@sina.com

(编辑:Amber  审核:Da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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