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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创业免收3年管理费
来源:南方日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7-29   阅读:

    为鼓励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进一步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财政部、发改委近日下发通知,明确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

  根据通知,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凡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各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通过多种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免收的各项收费项目。对不按规定落实政策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编辑:Doria  审核:Da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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