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申 请 程 序

  一、上岗退费申请程序和要求

  (一)高校毕业生经县(市、区)教育局按规定程序录用为公办在编正式教师后,如本人符合上岗退费政策规定的条件,且承诺履行到农村从教上岗退费协议书规定的义务,应于当年9月30日前由本人向县(市、区)教育局提出申请(申请表样本见附件1),经县(市、区)教育局审核批准后,与县(市、区)教育局签订《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从教上岗退费协议书》。

  各有关县(市、区)录用公办在编正式教师时,应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教育厅等八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粤人发[2007]141号,以下简称粤人发[2007]141号文)规定优先录用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其中,从事支教服务的“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满考核后愿意到本《细则》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农村学校从教的,应直接办理聘(录)用手续。

  高校毕业生到农村民办中小学校从教,如本人符合上岗退费政策规定的条件,且承诺履行到农村从教上岗退费协议书规定的义务,可申请享受上岗退费政策。申请程序和时间与公办教师相同,但在提出申请时还需同时提交教师资格证书原件、学历(学位)证书原件以及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

  (二)县(市、区)教育局应如实填报《符合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从教上岗退费政策人员基本情况审核表》,并在全县(市、区)教育系统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公示期满后,县(市、区)教育局会同本级人事、编制、财政部门签署审核意见,于当年10月15日前将《符合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从教上岗退费政策人员基本情况审核表》(一式4份)上报市教育局。

  (三)市教育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各县(市、区)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于当年10月30日前将各县(市、区)报送的《符合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从教上岗退费政策人员基本情况审核表》(一式2份,另外2份分别由市教育局和财政局备案)汇总上报省教育厅。

  (四)省教育厅对各市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和汇总,并于当年11月15日前将各市报送的《符合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从教上岗退费政策人员基本情况审核表》(一式1份,另外1份由省教育厅备案)报送省财政厅审核。

  二、享受上岗退费政策教师的考核办法及退费的工作程序

  (一)县(市、区)教育局于次年7月31日前对享受上岗退费政策的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进行考核。考核内容以上岗退费协议书以及县(市、区)教育局与教师签订的任教协议书规定的条件为准,考核与教师的年度考核工作结合进行。

  (二)考核工作结束后,县(市、区)教育局应如实填报《符合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从教享受上岗退费政策人员变动情况审核表》(见附件4),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教师、因特殊原因本人提出中止协议的教师、调离农村学校的教师等情况作为调减本年度及以下年度享受上岗退费人数的因素填列,会同本级人事、编制、财政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后,于次年8月10日前将《符合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从教享受上岗退费政策人员变动情况审核表》(一式4份)上报市教育局。

  (三)市教育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各县(市、区)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于次年8月20日前将各县(市、区)报送的《符合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从教享受上岗退费政策人员变动情况审核表》(一式2份,另外2份分别由市教育局和财政局备案)汇总上报省教育厅。

  (四)省教育厅对各市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和汇总,并于次年8月30日前将各市报送的《符合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从教享受上岗退费政策人员变动情况审核表》(一式1份,另外1份由省教育厅备案)报送省财政厅。

(五)省财政厅根据变动情况,减少相应人数及款额后于次年9月份将退费金额按县拨到各县(市、区)财政局,各县(市、区)财政局通过工资统发系统于次年10月份将退费发到上岗教师个人工资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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